省十二届人大常委员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>办法》,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地方法规形式来贯彻实施《旅游法》的法规。它的出台,对实施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“建设全域旅游基地,打造国内外著名旅游目的地”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。全域旅游的顺利实现、旅游产业的创新发展需要良好的行业生态环境,需要形成全方位的市场监管格局,需要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。《办法》的实施无疑为创造良好的行业环境、市场秩序、监管效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,开启了湖南全域旅游的法治化时代。
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市场监管
一直以来,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由于缺乏适用性强的法律法规,只能以行政化管理或技术化的标准监管。这就导致了监管的乏力,不仅监管难度大,而且还存在诸多漏洞和监管盲区。监管部门也缺乏法治思想,更多的是凭借人治的方式或者行政手段进行市场治理。
《办法》的颁布实施,使市场监管有了“尚方宝剑”,有了治乱之重典。《办法》规定: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,向社会公开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、公安、消防、价格、质量技术监督、安全生产、交通运输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、卫生、气象等部门的执法权限,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,查处各种旅游违法行为。”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、部门联动、属地管理、常态监管的执法机制,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。”这就明确了监管主体的构成,包括各级旅游主管部门、工商行政部门、公安部门、价格部门等,明确了各主体的法律职责,提出了协同综合治理的措施,体现出政府统筹、部门分工负责的现代市场监管理念,结束了九龙治旅各不相关的治理困境,能有效防范出现职能不明、责任不清、推诿扯皮等问题。在全域旅游背景下,为了适应跨行业、跨区域的旅游大市场监管的需要,各个职能部门应进一步明晰职责,采取教育、行政、经济、法律相结合的监管方式,建立起完善的市场治理体系,依法治旅,依法监管,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,保障湖南全域旅游市场格局的形成。
旅游从业者依法从事市场经营
随着全域旅游和全民旅游的兴起,湖南旅游市场空间将急剧扩张,更多的消费者会从旅游者变成旅游从业者,在市场供应方与市场消费者双重身份中转换角色。这将使市场监管变得更加艰巨,旅游市场秩序也将面临更大挑战和压力,“天价虾”“零负团费”等市场乱象将此起彼伏。
如何有效防止新形势下出现监管新问题?《办法》对旅游从业者提出了明确规范。《办法》规定:“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价格欺诈、强迫交易、欺骗诱导游客消费;(二)侮辱、殴打、胁迫游客;(三)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者游客的宗教信仰、民族习惯、风俗禁忌;(四)传播低级趣味、宣传迷信思想;(五)法律、法规以及规章认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。”同时,《办法》还规定了俱乐部、车友会、协会等召集旅游的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,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经营活动,并对网络旅游经营活动提出了信息公示、业务公开等要求。这些规定既是对旅游从业者的规范和约束,要求他们依法、守法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,又是对监管内容作出了界定,使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更加明确监管对象、监管重点,并且将一些新出现的市场行为如非法从事旅游活动、网络旅游活动等都纳入监管范围,杜绝了监管死角的产生。因此,要加强旅游从业者的法制教育,使从业者自觉学法、遵法、用法,守法经营,诚信经营,在法律许可情况下扩大旅游资源和旅游市场,为湖南全域旅游的实现增添强大的市场动力。
旅游者依法进行旅游活动
旅游市场秩序的稳定与旅游业的蓬勃发展,离不开旅游者的参与。“旅游是一项发现美、欣赏美、享受美的活动,更是一项创造美的活动。”但这种美能够存在,依赖于旅游者的文明程度。因此,《办法》也对旅游者提出了要求,规定了旅游者的负面清单,以创造健康、文明、和谐的旅游方式和旅游环境。《办法》规定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出现的九种行为,包括扰乱航空器、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;破坏公共环境卫生、公共设施;不尊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、民族生活习惯;损毁、破坏文物古迹等。一旦发生这些不文明旅游行为,主管部门将建立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制度,向全社会会布。旅游者依法进行旅游活动,人人参与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,旅游之美才会时时绽放。而这些不文明行为同样是监管的内容,将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。
旅游者不但是市场监管的对象,也是监管的责任方和参与者。旅游者在自觉依法进行旅游活动时,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监管意识,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,理性消费旅游产品,积极监督不文明旅游行为,维护旅游市场稳定的秩序和环境,使市场监管无时无处不在,将法治化监管落到实处。
■作者:(徐燕 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湖南省旅游研究院)